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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人民日報刊發對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的專訪,對當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些誤讀進行了澄清和解釋,認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條底線不網站優化能突破:第一,不能改變土地所有制,就是農民集體所有;第二,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農地必須農用;第三,不管怎麼改,都不能損害農民的基本權益。
  誤讀 農村土地都可msata以入市
  解讀 融資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
  陳錫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支票借款會《決定》指的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而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謂“農地入市”或“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是誤讀,是不准確的。
  過去在征收農民土地時,長期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二胎農民土地被征收後,土地所有權都轉為國有;另一個則是征收集體土地對農民的補償標準比較低,農民不太滿意。那麼,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恰恰對這兩個問題做出了改進。第一,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不改變所有權就進入城鎮建設用地市場,這部分用地仍歸農民集體所有。第二,根據《決定》精神,今後應提高農民徵地補償標準,兼顧國家、集體、農民三者利益。
  誤讀 土地承包權可以抵押
  解讀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的是經營權,承包權作為物權依然不許抵押
  陳錫文:三中全會提出,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這與過去的規定相比是一個突破。至於誰能接受抵押擔保的土地?這個關係非常大,我認為只有有資質的銀行機構才可以做,一定要避免一般自然人和普通企業法人做這件事,因為這種抵押很容易導致兩個問題,一個是可能引發高利貸;第二可能引發以抵押擔保為名私下買賣土地。抵押擔保的是哪些權利、誰有權接收、要避免出現哪些問題,都需要在下一步改革設計中進行很細緻的研究。
  誤讀 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
  解讀 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陳錫文:(農民住房財產權可抵押擔保轉讓,是否意味著農民馬上就可以將房子輕鬆變現?城裡人很快就能去農村買房了?)這種情況還不會出現。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是一個重大問題,必須慎重穩妥推進,選擇若干地方先進行試點,摸索經驗。抵押完了還不上怎麼辦?房子收走了流離失所怎麼辦?轉讓在什麼範圍進行?等等,這些問題,都必須經過試點才能夠得到答案。應該指出的是,這些試點必須按照程序依法獲得授權,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不能自行其是、擅自開展。
  宅基地不等於農民住房財產權,這是一個誤讀。宅基地是我國的特有概念,簡單來說就是“自有的土地、自用的建築”,即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申請,用於自住,不能建商業住房。必須遵循一戶一宅原則,宅基地面積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大小不等。還有一點必須明確,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土地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圖表:南都記者辛省志 整理  (原標題:農民住房財產權保轉讓須先試點穩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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